2021年10月13日
第08版:检察文苑

公理、婆理与法理

□ 马士江

公有公理,婆有婆理。生活中遇见纠纷,双方互不相让,大都因为各自认定:“理在我方,岂能服他?”旁观者囿于伦理关系远近、认知能力差异等因素,也常常倾向一方。岁月静好的生活,就这样常常被这公理、婆理之争所打破。

前不久,有位65岁农民李某在渠堤上放羊,一只羊羔跑向公路,恰被邻村王某驾驶的轿车撞个正着。见羊羔死亡,王某逃逸,李某气愤不已,借用停放在路边的一辆农用车追赶,追至转弯处撞上路边大树,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李某是个鳏夫,其族人向王某索要钱财赔偿。李方称,是王某害死了李某,要王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道理在于:轿车轧死了羊羔,才有了李某的追赶。李某因为追赶,所以导致了车毁人亡。

面对“王某害死李某”的结论,王某族人也毫不相让。王某只承认轧死羊羔,同意赔偿羊羔之钱,道理在于:我只撞死了羊羔,对李某却无任何人身伤害。至于李某驾车追赶,完全是他自愿自发的事儿。李某还无驾驶证,发生了交通事故,当然责任自负。

双方各执一词,看似各有道理。面对公理、婆理朱紫相夺、难以廓清上下之时,作为当事人是固守于自己的认知,还是听从于他人的说法?这无异于考验每个人的处事智慧。

但是非自有公论。这“公论”就是法理。唯有立之于公正、彰显出正义、扬善于公庭的“法理”,才是问题得以公正解决的聪慧途径。

就在双方家族“摩拳擦掌”试比高下之际,李方村委及时介入,制止了“斗则两害”可能“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最终,由李家族长做原告,将王某诉到法院。

双方是非之争,且看“法理”是如何通过法庭调查和事实认定判定是非的:王某驾车逃逸属于违法行为;王某轧死羊羔逃逸构成侵权后,应当预见会有权利人追责,但王某对李某发生车祸受伤乃至死亡,没有预见性;李某驾车追逃与王某侵权存有关系,其受伤是维权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所致。故最后判决,王某对李某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酌情共计赔偿李某各项经济损失4.62万元。

王某面对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的结果,来到检察院希望提起抗诉。承办检察官将心比心,耐心释解其心结。“尽管李某未取得驾驶证,未尽到应尽的驾驶安全义务,但他追赶当事人是一种最朴素的私力救济行为,该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因为任何公民在合法财产受到侵犯时,都有权利选择并采取合理措施去维护。”王某认真揣度检察官所述之理,释然而去。

法理是什么?它是基于客观事实甄辨是非的公正,是让人之感性与理性相调和的正义。它在本案中,既是阶段性又相互贯通的判定,既彰显出理性逻辑,又充满着对社会秩序和人权尊严的守护和关怀,不偏不倚、最适人心。

让我们信仰法律,相信法理。在追求美好幸福的人生旅途中,一路学法守法,遇事找法用法,因循着法理的指向,共同缔造秩序、和谐、美好的法治社会。

(作者单位: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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