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郭俊岭)10月23日,《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根据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向辖区交管部门备案。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目前,石家庄市区主城区(新华区、裕华区、桥西区、长安区、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已开启备案工作,停车场经营者或产权单位可按要求准备材料进行备案。
据了解,《石家庄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公共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专用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办理完营业执照、税务等相关手续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资料向停车场所在地辖区交警大队备案。非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由停车场产权单位进行备案。
根据要求,备案人需准备以下材料:机动车停车场备案信息表(可关注“石家庄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点击“微警务”板块,打开“交管便民一网通”即可下载表格电子版);经营性停车场需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者要与营业执照登记名称一致)、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明,代办人需携带授权办理委托书;合法使用场地的资料(权属证明:土地证明,如存在租赁关系,合同需在有效期内;规划配建的停车场应提供宗地图,以及其他权属证明材料)等其他相关资料。
考虑前期备案停车场可能较多,各交警大队将以辖区街道办为单位,逐批进行。办事群众可关注各街道办或交警大队的办理通知,或提前电话联系,避免盲目扎堆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