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少康 李行
“您好王先生,您的银行卡余额不足。”“明明卡中有6万多余额,怎么可能余额不足呢?”10月6日,邯郸市民王某在一商场购买西装准备付款时,服务员的话令他大吃一惊。王某急忙赶到附近一家银行查询了银行卡交易记录,这才发现,卡里最近多次出现了大额消费和转账,6万余元的存款不翼而飞。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 10月1日晚,王某和朋友一起去李某家吃饭喝酒,由于饮酒过多,王某在离开时不慎将银行卡、手机、身份证等随身物品遗落在李某家中。看到王某遗落的物品,李某产生了邪恶的想法,他随即将王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上。第二天,其将物品归还王某后,便带着女友到三亚旅游,其间,他使用绑定的王某的银行卡用于消费或转账等共计6万余元。发现了异常的王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10月7日,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0月20日,其因涉嫌盗窃罪被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中,李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微信绑定王某的银行卡进而处分卡内资金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罪,而非冒用型信用卡诈骗罪,永年区检察院检察官给出如下分析:
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处罚。而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行为客观上必然也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获取信用卡的手段不同。如果以盗窃的手段获取信用卡并使用的,就应认定为盗窃罪;如果以盗窃以外的其他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结合本案,李某通过王某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手机等,将王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手机中,从而获取卡内资金,其手段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之后的绑定和获取卡内资金都是一种信用卡使用行为,符合“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构成特征,应以盗窃罪论处。
检察官提醒:当个人手机、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丢失后,要及时进行寻找,并对银行卡金额进行核实。如发现银行卡出现非本人进行的交易记录,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第一时间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同时,对于他人的遗失物或遗忘物,要及时归还物品持有人,千万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触碰法律的高压线,任何人触碰都将受到严厉的惩罚。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