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乐亭一男子袭警,判了;唐县一男子袭警,捕了——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 吴琼 刘央

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司法力量,人民警察肩负着捍卫政治安全、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宁的职责使命。现实生活中,辱骂挑衅警察、暴力袭警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因犯袭警罪获刑,唐县检察院对涉嫌袭警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9日,被告人梁某某因不满派出所民警对其本人与村民之间矛盾的处理,在民警出警过程中掌掴民警面部,致民警面部软组织挫伤。在带离梁某某过程中,梁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庭审中,被告人梁某某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十分后悔,主动书写了悔过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以后遇事一定冷静处理,通过合法合理的渠道解决问题,绝不再触犯法律。最终,被告人梁某某犯袭警罪被乐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

无独有偶。近日,唐县检察院对涉嫌袭警罪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依法批准逮捕。马某某一行人在饭店吃完饭回家,路上与赵某某因会车发生刮蹭,在解决问题过程中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事发后,嫌疑人张某某和周某某作为赵某某的朋友也到达现场,并与马某某一行发生争执。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接警后第一时间到达案发现场。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听劝阻,对民警进行殴打,周某某对民警进行辱骂。案发后,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提请唐县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批准逮捕。张某某罔顾法律,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进行暴力袭击,涉嫌袭警罪,证据确凿。唐县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法作出批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增设“袭警罪”,对暴力袭警行为进行单独处罪,不再依第1款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特别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法律保护,加大了对袭警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袭击民警不能仅以造成民警身体伤害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即无须致伤即可够罪。

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法律尊严更不容挑战。上述两案的判决处理为暴力袭警犯罪敲响了警钟,配合人民警察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令自己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一条规定,【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行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人民警察维护着社会的治安,守护人民群众的安全。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神圣不容侵犯,辱警袭警行为不仅侵害了民警的生命安全权利,更是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的破坏。因此,对辱骂殴打民警、妨害民警执法的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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