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被执行人沈肖彬、孙建萍等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日上午10时至2021年12月2日上午10时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沈肖彬名下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佗路12号水墨紫庭4-2-901号不动产、孙建萍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99号保利花园(F地块-蔷薇园)F-S5号商业0109号不动产进行委托拍卖。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孙强:

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强、第三人石家庄捷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及补正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附民事裁定书内容:驳回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附补正裁定书内容:(2021)冀0108民初88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二页第7行“丙方签约后恶意拆除GPS”补正为:“丙方签约后恶意拆除安全控制仪”。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冬生:

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冬生、第三人石家庄捷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及补正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编:0500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附民事裁定书内容:驳回原告捷众普惠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陈红玉:

本院受理原告申兰波、杨淑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唐山市远隆商贸有限公司、王艇:

本院受理(2021)冀0202民初663号原告山西正久禹山商贸有限公司、张玉川与被告唐山市远隆商贸有限公司、张伟、王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208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张涛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4836,特此声明。

柴鹏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4674,特此声明。

元氏县元亨小学不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丢失,注册登记号为JY3130132C00971,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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