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11月1日讯 (记者 张世杰 通讯员 孙广颖)记者今天从省司法厅获悉,近日,经省政府批准,该厅印发了《河北省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原则、工作职责、招用程序、招用条件、监督管理、职业保障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原则,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配备应当从严控制,其配备数量应当根据执法任务、执法力量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综合确定,各行业系统使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经有关机构编制部门和省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规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事务性、技术性和保障性工作,可以协助行政执法人员从事预防和制止违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进行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行政执法辅助工作。同时,规定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五项工作,具体包括: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开展行政执法的现场核查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中其他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招用程序。规定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制定招用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本级政府批准,同时明确可以采取直接招用、劳务派遣等方式招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办法》强化了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除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建立岗位责任、学习培训、考核考勤、工作信息、保密管理等制度外,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