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刚
日前,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审理了一起醉酒驾驶超标电动三轮车案件,最终以证据不足对涉嫌醉酒驾驶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0年12月的一天,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与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邯郸市律正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07.45mg/m1;经鹿泉燕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侦查机关将张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案移送武安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査。侦查机关二次侦查后,武安检察院认为,虽然该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但是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机动车概念的理解应当与其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一致,在法律和法规未明确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情况下,将超标电动车直接鉴定为机动车效力存疑,且公众普遍认为该类电动车不属于机动车,交管部门也未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围进行登记管理,在案证据也不能证实张某某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性认识,故不能认定张某某主观上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
为了更好地提升刑事案件办案质效,加强在类似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沟通协调,武安检察院组织召开公法刑事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就“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开展了专题研讨。会上,办案人汇报了该案的基本案情,与会人员就醉驾超标电动车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统一了办案标准,一致认定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也不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据此,武安检察院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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