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3日
第06版:检方播报

监督后仍有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应跟进监督

(上接第5版)同比上升1.2倍,审查后提出抗诉74件,同比上升2.5倍。2021年1月至9月,受理生效裁判结果监督的跟进监督案件1107件,同比上升79.4%,审查后提出抗诉60件。

该负责人介绍,此次发布的4件典型案例涉及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执行异议和虚假调解等领域的多发问题,对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纠偏和引领价值。

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明确规定了“跟进监督”这一民事检察监督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再次监督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监督:(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仍有明显错误的;(二)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并书面回复的;(三)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的处理结果错误的。

对此,该负责人表示,跟进监督不仅是实现民事检察精准监督,提升民事检察监督质效的重要手段,也是体现民事检察公权力监督和私权利救济双重效果,实现权力纠错和权利救济的重要机制。

对于下一步工作,该负责人表示,第六检察厅将以最高检发布前三季度主要办案数据为契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精准开展民事诉讼监督各项工作要求,继续强化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工作,通过制发案例、检察办案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民事检察监督标准,培育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相结合的民事检察思维,切实体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动司法理念。

(于潇)

河北法制网版权所有 本站点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复制或镜像
www.hbfzb.com copyright © 2009-2020 河北法制报社 全媒体发展中心
冀ICP备11011406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13120180003

冀公网安备 13010402001822号

2021-11-03 1 1 河北法制报 content_31390.html 1 监督后仍有明显错误和违法情形 检察机关应跟进监督 /enp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