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孙继增
10月29日10时,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三楼会议室里,气氛严肃。电子显示屏上“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听证会”红色字体板正、庄重,监督案件申请人刘乙表情呆滞。
“现在宣布,听证会开始,今天参加公开听证会的人员有……”随着深泽县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建水开场主持的话语,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公开听证会正式开始。
在得到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不申请回避”的肯定答复后,承办检察官王亚卿开始简要归纳介绍案情。
刘乙是一名智力残障人士,日常生活需要家人悉心照顾,不成想被卷入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莫名成为借款连带责任保证人。2014年11月30日,刘甲在某金融机构借款10万元,期限2年。刘乙、刘丙、张甲为刘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1月30日向刘甲发放借款10万元。截至2018年9月20日,刘甲未按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
某金融机构向深泽县法院提出诉讼。深泽县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判决,被告刘甲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某金融机构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被告刘乙、刘丙、张甲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自认为是“躺枪”的刘乙不服一审判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刘乙申请再审称,其是三级智力残疾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并没有为借款人刘甲提供担保,被申请人提交的借款保证合同上“刘乙”字样也不是其本人所签,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对本案进行再审。石家庄中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刘乙不服石家庄中院裁定结果,遂委托代理人刘丁向深泽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刘丁在代理申请监督时称,刘乙从小智力残疾,该保证合同并不是刘乙本人签字,其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针对这一争议焦点,深泽县检察院高度重视,谨慎对待,决定对保证合同中的“刘乙”签名进行鉴定。经该院送检,由石家庄市检察院委托河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得到的鉴定意见为:送检合同中,“‘保证人’处的‘刘乙’签名与样本中‘刘乙’签名不是同一人书写。”
深泽县检察院经审查认定,除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外,结合河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认为该案出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经听证后可能会作出向深泽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决定。王亚卿向参加听证的代表阐明了该院举办听证会的根本目的。
“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的签订过程;刘乙承担责任方式;刘乙是否在借款合同上签过字……”案件基本情况介绍完毕后,主持人王建水归纳出听证会调查的几个焦点。
在现场,围绕上述焦点中相关事实的发展过程、法律适用等问题,刘丁及某金融机构代表分别发表了意见。承办检察官出示的鉴定书,也得到了双方的认可。
听证会进入提问环节后,听证员围绕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向案件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
律师代表张静棉称,通过承办检察官的介绍,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鉴定书清楚表明,该借款合同“保证人”处“刘乙”签字不是同一人所签,故刘乙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检察机关应当向深泽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对该案进行再审,依法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深泽县人大代表田向平表示,笔迹鉴定认为“保证人”签字不是同一人所签,某金融机构也对该鉴定书没有异议,足以认定本案借款合同中“保证人”处签字系伪造,刘乙不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意张律师的意见。
深泽县政协委员赵保周、人民监督员商立辉、检察官代表何燕锋、特约监督员李琳分别发表了意见:刘乙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既然鉴定结果显示‘保证人’处不是刘乙的签字,同意解除合同,我们将尽快办理解除合同相关手续。”在作最后总结陈述时,某金融机构代表发表了意见。
“经过以上的听证,我们了解了案情及案件的相关事实证据,我们将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证据,参考听证评议意见,依法对案件进行和解或者作出其他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大家。”王建水总结道。
11时20分,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听证,在听证员的见证下,检察机关明晰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走向。听证会结束后,参加听证人员核对笔录签字时,对深泽县检察院通过召开听证会的方式解决群众揪心事的做法纷纷给予好评。虽然刘乙患有智力障碍,但在现场当刘丁用两人能明白的方式交流后,对于这样的结果也流露出了笑容。
编后:
真正的公平正义,不是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自我感觉”的公平正义,而是人民群众能够切实感受到的公平正义。检察听证,正是让公平正义可知可感可触的一种办案方式,它是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重要法律程序,听证结论是检察机关办案的参考。深泽县检察院以“如我在诉”的境界扎实规范推进检察听证工作,注重用法治方式和精准履职化解矛盾纠纷,让案件当事人既解开“法结”又解开“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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