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09日
第09版:报缝

人民法院公告

人民法院公告

张国强、李熙熙、银都花园6-2-6-A号不动产的实际居住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国强、李熙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拟对张国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银都花园6-2-6-A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7537号)价值进行网络询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执3383号执行裁定书、(2021)冀0102执33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拍张国强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石纺路银都花园6-2-6-A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冀(2017)石家庄市不动产权第0007537号)】、网络询价通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次日起第5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评估拍卖组(法官田法官,地址:石家庄市建华北大街138号百川大厦东座6A-4。)进行网络询价;于公告期满次日起第1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10时到本院15楼评估拍卖组领取网络询价报告。网络询价报告异议期为自收到网络询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交。未到场及逾期未提异议,将被视为放弃相关权利。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鑫:

本院受理原告郭付强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及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滦平县人民法院21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滦平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殷浩:

本院受理原告姜云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822民初23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兴隆县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兴隆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王海洲、张倩:

本院受理原告徐海静诉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427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受理的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槐安路支行与张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8日上午10时至2021年12月9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张建名下位于长安区和平东路528号金嘉园6号住宅楼02单元0101不动产。详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在京东网发布的拍卖公告。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有关权益。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佟磊: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四喜与被执行人佟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送达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8执1711号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通知书。请你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611室,电话:88706072)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彭国勇不慎将人民警察证丢失,警号为006731,特此声明。

朱军乐不慎将警官证丢失,警号为041852,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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