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安世乔 刘帅 通讯员 付立新)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杨某居住权纠纷案。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唐山市法院系统审理的首例涉居住权纠纷案件。
杨某是杨某某、吴某某夫妇的儿子,出生后一直随父母在农村同一房屋中居住生活。杨某成年后,该房屋经拆迁征收补偿后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杨某某夫妇将其中一套出售给他人,所得款项用于帮助杨某偿还赌债;剩余两套一套出租给他人,一套供三人共同居住生活。后因产生家庭矛盾,杨某某夫妇一气之下将杨某赶出家门。杨某愤愤不平,以出生后一直与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案涉房屋享有居住权为由,将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对用于出租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成年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杨某某夫妇对成年子女已没有抚养义务,亦没有为杨某提供住所的义务,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后,杨某不服,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物权保护及居住权设立的相关规定,该案中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杨某某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置换后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如何依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应由二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杨某虽然自出生就与父母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就当然享有涉案房产的居住权,而是基于抚养义务和基于亲情的同意。加之,杨某也不能证明其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或者其对涉案房屋已经享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本案判决结果,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周文解释,居住权人可以依据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合同对他人住宅享有居住权,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案中,在杨某父母明确拒绝其居住的情形下,杨某无法基于权利人同意而取得居住权。本案判决在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人们自尊、自立、自强、自爱,号召青年人摒弃“啃老”的错误思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