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0日
第04版:法案

鉴定机关鉴定血样与侦查机关送检血样不一致——

这样的鉴定意见书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 张珍珍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陈某危险驾驶案中,发现馆陶县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对象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中的样本不一致,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明且无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遂依法对陈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关键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20年8月19日晚,陈某与朋友吃晚饭时喝了点儿酒。当天晚上11时许,陈某在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且饮酒的情况下,驾驶车辆载其朋友外出,途中被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75mg/100ml。

今年7月26日,广平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对案件证据进行细致审查,发现卷宗中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A样本(编号为C03453412)和B样本(编号为C03452284)提取的血样均为2ml,但馆陶县某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鉴定材料:陈某血液一管,3ml,抗凝管包装”。该鉴定意见中的鉴定对象不显示编号,且鉴定对象血样量与提取血样登记中提取血样量不一致,无法确定该鉴定对象是不是陈某的血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八条的规定,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多出了1毫升,这血液是谁的?”带着疑问,检察官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重新鉴定。侦查机关出具办案情况说明:犯罪嫌疑人陈某备检的另一管血样存放时间超过三个月已经销毁。重新鉴定没有了检材,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也无法证明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9月16日,该院对陈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决定。

检察建议提升办案质效

根据《河北省公安厅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规定,侦查机关在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应对鉴定人及鉴定机构是否签名盖章,案发时间、地点及案情表述等是否存在差错,被检人姓名、性别、年龄等是否存在差错,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是否一致等内容进行核对,如发现上述内容有错误,应及时主动与检验机构核实。

为避免因履职不到位导致关键定案证据不能使用,进一步提高醉驾案件办理质效,防止“带病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规定,针对醉驾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记录仪使用、血样提取、血样检测、执法责任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的问题,向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广平县大队制发了检察建议,督促其整改,确保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彰显打击效果。

同时为引导侦查机关规范办案,把好侦查监督关,10月初,办案检察官主动联系广平县大队负责人,与该大队民警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学习了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就办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广平县大队负责人表示,为避免今后在执法办案中出现类似问题,会后将集中开展学习培训,强化证据意识,提高履职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确保办案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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