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建伟 赵艳红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拟对未成年人在网络上注册账号的行为予以规制。征求意见稿拟规定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真实身份信息核验。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注册服务的,应当取得其监护人同意,并对未成年人及监护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核验。同时,还明确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对违反该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用户账号,要依法依约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近年来,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无法自拔,网络防范意识不强,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带来了极大危害。充分发挥法治力量,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有效维护好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迫切要求。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专章增设了“网络保护”,以填补立法上的空白,为未成年人的网络安全打下了坚实的法治基础。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游,该法第75条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八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但实践中,通过向未成年人租售网游账号而绕开防沉迷系统的现象仍无法得到有效禁止,未成年人通过租售来的网游账号沉迷网游、进行网络消费时有发生,亟需加强有效监管。
征求意见稿拟对未成年人注册账号作出的相关规定,既体现了监护人在维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方面需要承担的重要监护职责,也对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的监管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即对于未成年人通过网络平台租售网游账号,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规定的,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必然难咎其责,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稿拟对未成年人注册账号作出的相关规定,为要求网络平台严格落实监管职责提供了明确依据,并且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网络空间治理规定相呼应,对引导网络账号主体规范账号运营行为、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将有积极推动作用,将为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贡献重要法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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