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胡国语
甲公司诉王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威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王某一直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在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王某与妻子李某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财产归女方所有,所有债务归男方所有。后甲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查,王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又裁定冻结李某名下银行存款。李某认为其名下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不是王某的存款,而是其个人财产,法院应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冻结。该请求被驳回后,李某又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法院经审理后驳回其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中,王某与甲公司合作期间多次向李某转账,该期间系王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足以证实王某将其经营所得和所负甲公司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王某在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与李某协议离婚,并作出承担所有债务放弃所有财产的纯义务约定,应视为隐匿转移财产,李某作出分割所有财产不承担所有债务的纯受益约定,应视为逃避债务,该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甲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债权人甲公司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因此,李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故对其要求解除冻结名下银行存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在离婚协议中放弃分割所有财产并承担了所有的债务,法院可依法执行其配偶的财产。
当事人应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尤其是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离婚等手段逃避债务,不仅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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