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2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儿子离婚,父母想要回赠与小两口的房产——

他们的诉求 能否得到支持

□ 张育碕

李某与郭某结婚七年,后李某以出现家庭矛盾、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同时,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郭某父母于两年前旧房平改时,对李某、郭某二人赠与的90余平方米的楼房置换面积。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后,郭某父母以李某、郭某二人离婚的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伤害了自己的感情,违背了自己将房子赠与他们夫妻俩,希望他俩好好过日子的初衷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父母主张撤销赠与,不符合法定条件,判决驳回了郭某父母的诉讼请求。

说法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郭某父母与郭某、李某间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处公证,不符合上述可撤销赠与的规定,因此郭某的父母不能任意撤销。李某提起离婚诉讼,是李某的法律权益,不能因此就认定对郭某父母造成侵害。该处房产是郭某父母在旧房平改时,对李某、郭某二人的赠与,郭某、李某也未违反赠与合同中所附的郭某父母享有居住权利的条件。综上,该房产的赠与合同已经公证,而且也不符合可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因此,法院没有支持郭某父母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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