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6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武安检方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作出不起诉处理

河北法制报讯 (崔玉峰)武安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贯彻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办案中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适用关,始终做到不枉不纵。近日,该院对办理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2019年12月以来,孔某实际控制的西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和苗某实际控制的武安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员工共收集公民个人信息221369条上传至“公海”软件中,两公司所有员工均可共享。基于以上事实,公安机关以孔某、苗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移送至武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办案检察官通过审查卷宗证据和提审犯罪嫌疑人,并结合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为该案中将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放置公司软件内供公司员工共享的行为是否属于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公司员工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非法获取的信息均存在疑问。根据上述问题,武安市检察院依法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向公安机关出具提供证据通知书一次。

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提供证据,武安检察机关认为孔某、苗某二人的公司虽各自在西安、武安成立,但运营中武安公司的业务会发给西安公司完成,武安公司收款打入西安公司账户,因此,虽然他们系不同公司,但从经营模式及工作关系上看,二者属于深度合作关系,可以看作拥有同一业务的同一公司,他们共享的公民个人信息,可认定为公司内部使用,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条件。

此外,从苗某、孔某二人的公司员工证实的内容看,他们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来源于网络搜索引擎、高校网站等,属于可以公开获取的信息,并且有公安机关提供的苗某就如何获取个人信息的演示录像。且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现有证据也无法排除公司员工的上述说法,因此涉案公司“公海”软件内的相关信息是否全部属于非法获取的信息或者非法获取的信息的数量是多少均无法查清,故无法认定孔某、苗某二人的公司员工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在既不能认定放置在“公海”软件内的公民个人信息属于向他人提供的情形,又不能证明信息来源非法的情况下,认定孔某、苗某二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明显不当。

为进一步拓宽意见渠道,确保案件办理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立场,随后该院又根据补查情况,就存在争议问题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与会听证员一致认为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听证结束后,该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孔某、苗某作存疑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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