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薛玲 缪林
近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药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根据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两名被告共同承担惩罚性赔偿1047360余元,同时在当地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自2016年起,被告霍某某在邢台市襄都区某市场内经营烟酒门市,被告薛某某在推销酒水期间与霍某某结识。2018年1月至2020年8月间,霍某某从薛某某处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多种品牌酒。该案涉及酒类等国家重点管控食药领域,假冒食药品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饮食安全,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社会影响较大。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接到线索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对涉及公益诉讼有关问题加强研判,认为确认出售商品价值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求的关键所在。
检察官在审查卷宗后发现,霍某某对出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存在前后证言不一致的问题。随即,开发区检察院经与公安部门联系,重新梳理现有证据,对其中与出售商品数量和价值有关的证据进行仔细核查,在几百条交易记录中抽丝剥茧,一笔一笔进行核对筛选。经过近一周的核算,最终霍某某高达349120余元的销售金额得以确定。面对详尽的交易记录、进货联单、库存清单等证据,在环环相扣的证据面前,被告最终认可起诉书中认定的全部事实。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霍某某明知薛某某出售的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然多次购买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而薛某某明知霍某某购买假酒用于出售,依然向霍某某多次销售假酒,二人行为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霍某某、薛某某支付销售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
不良商家利欲熏心,明知假冒商品还要大量出售,不但让自己的诚信毁于一旦,还换来了刑罚。假冒食药产品严重影响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高擎公益诉讼利剑,让不法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巨额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办案干警表示,将继续紧盯破坏公共利益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消费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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