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姓名:丁海珍 驾驶证号:37090219660625❋❋❋❋档案编号:110007273040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高速交警张家口支队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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