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7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张家口支队

关于对扣留驾驶证后逾期不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驾驶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告知公告

被告知人姓名:丁海珍 驾驶证号:37090219660625❋❋❋❋档案编号:110007273040

你机动车驾驶证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依法扣留后,超过15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支队拟作出吊销你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决定,现予以公告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如果你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7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你享有听证的权利,如果你提出听证申请,应当自本公告之日起5日内向我支队依法提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权利。

通信地址:张家口市宣化区洋河南镇高速交警张家口支队

特此公告

202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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