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
第07版:就案说法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最后一天受伤就诊,遵医嘱几天后办理住院手续,保险公司以出险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间为由拒绝赔付——

此案出险时间应如何认定

□ 邹晓霞

被保险人小王意外受伤,因初诊时间与住院时间跨越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期间,因此,小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被拒绝赔付。11月15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

小王的父亲为小王在保险公司投保一份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为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小王于2020年8月31日意外受伤到医院就诊,因女性生理期间原因不能进行手术,因此,小王一直到9月10日才办理住院进行治疗。事后,小王就此次住院产生的费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定不能排除被保险人的出险时间为9月1日以后,因此不予理赔。无奈之下,小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医药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依约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原告门诊治疗与住院之间具有关联性,应认定为同一保险事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初诊原告小王的治疗全部过程具有连贯性,以就医时间确定为出险时间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

说法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住院治疗系门诊就医的后续行为,之间具有连贯性,所以将原告的就医时间8月31日确定为出险时间。

随着商业保险的普及率越来越高,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的相关规定,仔细甄别,让保险真正发挥为风险买单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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