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平丽:
本院受理的李坤与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08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执17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度克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杨阳:
本院受理原告王建军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10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谢艳丽、尹永立: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霍海涛与被执行人谢艳丽、尹永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中依法裁定拍卖谢艳丽名下位于晋州市中兴路南(房产证号:013052102594)不动产一处。现向你二人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83执19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晋州市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12月19日上午10时至2021年12月20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拍卖位于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48号1-4-402号不动产,住宅建筑面积102.64平方米,仓储建筑面积14.9平方米。起拍价:791500元,保证金:80000元,加价幅度:5000元及其倍数。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以及优先购买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请于拍卖结束前与本院联系,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人师法官,电话0311-67795806,京东技术咨询电话:400-622-9586。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建力、李晓赛、张春庆、石家庄本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刘玉海、栗改云、张晓、石家庄雷财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余君峰、谢志玲、余克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24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步青物资有限公司、常永新、王利英:
本院受理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磁县支行诉你们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27民初38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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