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巡查制度,明确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经营场所……11月23日,《河北省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这对我省交通运输事业高质量发展将产生巨大推动作用。
道路通、百业兴,公路是交通的重要承载平台。近年来,我省公路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在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和实施《条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公路路产路权的必然要求,是坚持绿色、科学、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法治引领、提升公路行业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条例》规定,我省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要求,并与周边地区公路网统筹衔接。省际交界区域改建、扩建、养护公路的,要商周边地区统筹安排作业计划,以此推动区域间公路建设管理服务高效衔接、深度融合。
针对当前公路领域建设养护管理资金筹集突出问题,《条例》提出多渠道筹措资金的解决方案。一是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运营等活动;二是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三是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对于农村公路,《条例》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具体职责,规定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根据《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乡级路长、村级路长。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负责。
为加强公路养护和保护工作,《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公民发现公路安全隐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隐患应当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根据规定,交通运输、公安交管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采取限制通行、限高限宽、关闭公路等措施时,要及时向社会发布审批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条例》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开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研发,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不仅损坏公路设施,还可能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为从源头上杜绝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产生,《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经营场所,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此外,《条例》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动公正文明执法。规定交通运输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化改进执法方式。对执法主体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等设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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