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帅 刘香妹
郭某与王某于2000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两个子女,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郭某曾于2015年、2020年两次诉至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因郭某未能提交感情破裂的证据,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其间,二人仍未和好,2021年,郭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王某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时,却查找不到王某下落。法院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向王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与王某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且郭某此前曾两次提起离婚诉讼。此次郭某提起离婚诉讼,在审理期间,王某下落不明,法院穷尽送达方式后,采用公告方式向王某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日王某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王某下落不明与妻子儿女失去联系,说明了其对夫妻感情淡漠,应视为夫妻感情破裂。遂依法判决,准予郭某与王某离婚。
说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诉讼期间王某下落不明,能否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不同于其他民商事案件,离婚诉讼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化,不能轻易适用缺席判决,否则很可能会损害被告的利益,导致其“被离婚”。结合本案情况,郭某曾于2015年起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后二人和解,郭某撤回起诉。2020年1月初,郭某诉至法院要求与王某离婚,王某出庭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根据前两次诉讼王某的出庭情况分析,此次诉讼王某对法院及郭某的联系都不予理睬,可能认为只要其不到庭,郭某就永远没有办法离婚,但事实并非如此。
针对被告刻意规避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在审理过程中的送达问题有明确规定,在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电子送达都无法送达时,会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中针对王某的行为,法院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其告知诉讼权利义务。公告期满后,王某仍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即王某自动放弃了离与不离的选择权与话语权。从法官角度来看,王某下落不明与妻子儿女失去联系,说明其对夫妻感情的淡漠。结合郭某先后已三次提起离婚诉讼,可以推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律要件,应当准予离婚。法院缺席判决准予离婚,既维护了郭某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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