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9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李文秀)11月23日,《衡水湖保护和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衡水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历来享有“京津冀最美湿地”“华北绿明珠”等佳誉,不仅是衡水市的“母亲湖”,还是京津冀区域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撑。然而,当前衡水湖保护治理中存在监督管理权责不清、自净能力较差、湿地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弱等突出问题。《条例》的出台,从衡水湖保护和治理中的资源保护、污染防治、生态修复、入湖河道监管等方面作出规范,以法治手段促进衡水湖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条例》明确衡水湖保护和治理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要求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衡水湖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治理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产生的影响。

考虑到衡水湖属于封闭性内陆湖泊,水体自净能力差,《条例》内容主要聚焦于衡水湖自身开展全方位保护和治理。《条例》明确应当建立衡水湖生态补水长效机制,依法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为加强野生动物保护,营造适合鸟类栖息繁衍的环境,《条例》规定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禁止实施可能对鸟类生活习性和栖息环境造成危害的行为,科学开展增殖放流,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同时,要求严格控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和厕所无害化改造,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

为确保入湖水质达标,《条例》设专章规范入湖河道监管。《条例》明确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责任,专门对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的水资源保护、河道管理和保护、排污监管、畜禽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控制等方面作了规范,同时强调了入湖河道各级河长的职责。根据规定,入湖河道沿线保护区域农业生产应当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推广应用化肥减量增效、农药减量控害技术和可降解地膜,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

《条例》加大了法律责任覆盖面和处罚力度,强化刚性约束,以法规的权威性和震慑力,确保“管得住、管得好”。《条例》规定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同时,对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的行为进行了相对集中规定。根据《条例》,在自然保护区内从事水产、畜禽等规模性养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采取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取水井取水的,责令限期封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封闭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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