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下列机动车驾驶人于2021年2月至2021年11月间,有拟处以交通罚款的违法行为。
关于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序号被告知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
1宋生刚13253319650630171X无
2孟庆杰130637195512100310无
3周理昌130637196302150314无
4宋会军130637196911100312无
5刘洪欣130637196707030011无
序号被告知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
6谷雪松130637197712261513无
7王运良130637197506281214无
8王树军152625196308074519无
9张迎涛132440198101195012无
10王志永130637197608022133无
序号被告知人姓名身份证号档案编号
11王辰涛130637197501011813无
12吕超130637198410301254无
13刘义宾130637197203050339无
14王庆辉130637197210080376无
15蔡志军130637197209210313无
我大队拟对以上15名驾驶人给予罚款处罚,特公告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被告知人员请自行登录保定公安交管网,从首页“通知公告”栏查看本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网址为:www.bdjjzd.cn)。本公告期限为7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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