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违法所得41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3月份,被告人赵某通过网络得知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可以赚钱,之后其到江西南昌、山东泰安、临沂等地将自己名下的多张银行卡交由网络诈骗分子用于资金转账使用。同时,赵某告知被告人郭某、张某后,该二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山东临沂等地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交由网络诈骗分子用于资金转账使用。
霍群丽 王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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