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甄雪
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三家民营企业,一家企业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检察院在查明案情原委后,为矛盾双方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这件事还要从一件并不复杂的债权转让纠纷案件说起。10年前,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与衡水某压滤机公司(以下简称压滤机公司)签订承揽供货合同一份,约定矿业公司以价款115万元向压滤机公司购买压滤机。后压滤机公司按约交付压滤机,矿业公司给付货款103万余元,尚欠11万余元。2017年,压滤机公司与衡水某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对矿业公司享有的债权11万余元转让给装修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邮寄至矿业公司。此后,矿业公司一直未付款,装修公司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矿业公司和压滤机公司偿还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法院认为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令矿业公司给付装修公司本金11万余元及利息。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矿业公司不服,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该案因涉三家民营企业,引起了桃城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高度关注。经调查核实,他们发现该案的重点在于法院公告送达程序适用不当导致客观上限制了矿业公司行使辩论权和上诉权,矿业公司法人代表因该案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转,也逐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检察机关依据全面审查原则,针对法院送达程序违法问题,及时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规范适用公告送达。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专门召开会议作了认真研讨,针对检察建议书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工作措施予以改进。
承办检察官在向双方当事人询问情况的过程中,了解到双方都有和解意向,但在给付数额方面,心理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和解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为了打破工作僵局,承办检察官主动作为,采取“背靠背”的方式与当事人“一对一”沟通,结合案件事实、执行情况,从节约司法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针对本案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深入、耐心地释法说理;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法律风险等事项进行了详细地解释和说明。经过反复沟通,双方的预期差也在不断缩小。当双方预期基本接近后,主办检察官在充分做好预案的情况下,将双方同时约到了检察院,促成双方坐下来面对面详谈。
最终,在检察机关的持续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矿业公司向装修公司偿还货款6.5万元,并于10个工作日内付清。装修公司向法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矿业公司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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