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03日
第05版:法院周刊

“云调解”巧开“矛盾锁”

——省法院知识产权类型化侵权案件线上调解工作侧记

□ 河北法制报记者 李胜男

“听了您的说法,我终于明白为什么一审法院判我侵权了,我这就撤回上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日,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宣建新在化解一起商标侵权二审案件中通过电话悉心释法,上诉人邯郸一服装商铺的经营者茅塞顿开。

今年以来,省法院就知识产权类型化侵权案件加强线上调解工作,通过规范庭审准备工作、电子签名程序、调解协议特别条款等方式,有效破解了线上调解成功率低、笔录无法及时签字、当事人反悔不签收调解书等难题。截至目前,省法院通过线上调解方式,已成功调解87件知识产权类型化侵权案件,调撤率为27%,且均已自动履行完毕,真正实行了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调解率上升等良好效果,获得当事人和诉讼代理律师一致点赞。

线上调解 减轻当事人诉累

省法院知识产权类型化侵权案件线上调解工作,主要适用于双方争议的法律关系单一、要件事实以及证据种类基本相同的案件,具有诉讼标的较小、原告主张权利单一、被告抗诉理由有限、案件事实简单、侵权判定流程清晰等特点,主要有侵害商标专用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和KTV著作权侵权等案件。

“知识产权类型化侵权案件诉讼标的额普遍较小,而线下诉讼或调解产生的差旅费用会明显加大纠纷化解难度,并且疫情防控期间,外地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防控政策等因素无法或不愿参加线下调解。”宣建新介绍,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他们加大了线上调解力度,高效快捷调处类型化纠纷,既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减轻了诉累。

石家庄市某市场调料区商户张某因销售某品牌豆瓣酱,被成都市某食品工业协会以涉嫌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张某停止侵权,但未就赔偿作出判决。成都某食品工业协会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河北省高院。

知识产权庭受理案件后,法官先通过电话、微信与双方联系沟通,征得双方同意调解后,进一步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意见,张某赔偿1000元,并当即通过微信支付赔偿款,成都某食品工业协会撤回上诉,并撤回了一审起诉。法官通过电话调解,让双方当事人足不出户就化解了纠纷,受到当事人一致好评。

电子签名 确保调解书法律效力

定州市某百货批发部因售卖绘有某卡通图案的铅笔盒,被上海某动画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定州某百货批发部停止侵权,赔偿原告7000元。定州某百货批发部不服一审判决,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联系沟通,双方同意调解。法官对上诉人讲解目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形势、构成侵权的原因,以及应承担的责任,并建议他搜索类似案例增加心理预期。在与被上诉人沟通中,法官着重从情理方面做工作,请他们考虑个体经营者的经营现状以及后续执行问题。经过法官调解,最终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随后,书记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指导当事人下载注册网上调解、电子签名等程序,核实当事人邮寄的代理手续,告知当事人参加网上调解的注意事项,并进行设备调试等网上调解准备工作。

11月18日,网上调解如约开始。在法官的主持下,定州的上诉人和人在辽宁的被上诉人的代理人“面对面”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核对笔录后分别通过电子签名系统进行签字确认。随即,上诉人将赔偿款微信转账给被上诉人。整个调解过程不到20分钟,调解高效、便捷,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网上调解过程中,省法院法官在线告知当事人相关诉讼权利和义务,记录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通过电子签名确认达成的调解方案。“电子签名确保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避免了来回邮寄签字确认的时间,提高了工作效率,让当事人享受到了更多便利。”宣建新介绍。

特殊条款 力促“案结事了”

网上调解无法当场制作并送达调解书,有的当事人同意调解后又反悔,继而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调解书时拒绝签收。为有效破解当事人随意反悔的问题,省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在调解协议中增加了“特别生效条款”。

“调解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确认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同意法院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出具调解书,拒绝签收调解书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在一份省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上,记者看到了这条“特别约定条款”。

“特殊生效条款,使调解书在当事人签完字当即生效,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权威。”宣建新说,他们将进一步完善规范网上调解工作,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以指导全省法院知识产权类型化侵权案件线上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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