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忻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义县支行诉你、宁志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725民初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尚义县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赵凤凯、王静谊、赵光烁:
本院受理上诉人宫玲与被上诉人石家庄丛达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赵凤凯、王静谊、赵光烁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终7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4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解散石家庄丛达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案件受理费40元,由石家庄丛达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石家庄丛达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卫霞: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祈福乾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卫霞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本院在执行刘维端与王江波、王玉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江波的栾城县城区石栾北大街(北)15-1号,蓝景园小区2-2-102不动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拍卖。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拍卖标的:栾城县城区石栾北大街(北)15-1号,蓝景园小区2-2-102不动产,证号:栾房权证字第0130007610号。
拍卖标的权属所有人:王江波
拍卖机构(或人民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联系人:单红亮
联系电话:0311-88706089
与本案拍卖财产有关的担保物权人、优先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优先购买权人届时未到场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其他参加竞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了解上述拍卖物的拍卖底价、拍卖时间、地点、拍卖公告刊登的报刊以及拍卖过程中拍卖物的降价情况等有关事宜的,请直接与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联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方芳、郭林娜、李广进、石家庄笨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东路支行诉被告方芳、郭林娜、李广进、石家庄笨笨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7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孔令亭: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亿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孔令亭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卢保才、魏连粉: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27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邑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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