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张珍珍)王某酒后驾车,与正在进行驾驶证科目三考试的车辆相撞,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却不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11月30日,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广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7月25日15时30分许,王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与同向行驶的正在进行科目三路考的王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王某考虑到自己是酒后驾驶车辆,为逃避法律追究,迅速向后倒车驾车逃逸,后将车辆停放至广平县某公司南门门口,下车躲至附近的环城水系河边。
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民警经过侦查,追查到王某驾车逃逸时的行驶路线及车辆停放地点,案发后40分钟就将王某抓获。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2.6mg/100ml。
经审查,王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承办检察官对其提出拘役五个月的量刑意见。11月30日,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该案,并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意见,作出以上判决。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