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薇)因为一时“手紧”缺钱花,邯郸市肥乡区的杜某某竟在老母亲委托其去银行办理50000元定期存款业务时,擅自将其中的45000元挪为己用,将剩余的5000元以母亲的名义存入银行后,把存单用涂改的方式变更为50000元。近日,肥乡区检察院办理了这样一起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案件。
27岁的女子杜某某是家里五姊妹当中最小的孩子,结婚后也离父母家最近,所以平时深得母亲信任,母亲经常委托她办理存款、交电费等日常事宜。2019年1月,母亲委托杜某某到银行办理50000元定期存款事项。然而,杜某某因为当时自己的小家庭开销过大、手头不宽裕,竟动了挪用母亲存款的歪心思,将其中的45000元存到了自己的银行账户,剩余的5000元以母亲的名义办理了为期一年的定期存款,并把定期存单上的“伍仟”元,用碳素笔涂改为“伍万”元,然后交还了母亲。这一招瞒天过海,瞒住了母亲和家里的所有人,两年来,因为母亲一直没有取钱,竟也没有识破,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1月,杜某某的二姐因生意周转,向母亲借钱,并陪同母亲一起到银行取款时,才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
“我就是想借用一下我母亲的钱,因为我母亲有心脏病、高血压,怕她知道我用了她的钱胡思乱想,对她身体不好才没有告诉她,真的没有想到竟然触犯了法律……”当检察官传唤杜某某接受讯问时,她痛哭失声,声称十分后悔。
肥乡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认为,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涉嫌变造金融票证罪,但其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情节,故该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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