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邹晓霞 贾丹)近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六个月有期徒刑。
程某待业在家无事可做,就在他为钱发愁时,朋友王某找上门来,声称有一条既轻松又快捷赚钱的路子,只要程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租给他,转账成功后就会给程某一笔“租金”。虽然程某猜到王某不怀好意,但想到能如此轻松赚钱,最终还是将自己的银行卡租借给对方。当天其账户共入账人民币30余万元(后转出),与此同时,程某收到了所谓租金3500元。程某将自己的银行卡收回后,很快将此事抛诸脑后。直到民警找到程某时,其才知道自己当了王某实施电信诈骗的“工具人”。
法官提醒: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在收到赃款后,需要借助大量的银行卡进行反复转账“洗钱”。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售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是最常见的帮助电信诈骗犯罪的方式。此类案件中,涉案人员往往觉着自己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存在侥幸心理,但这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故广大群众需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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