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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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实行登记上牌 超标电动车设三年过渡期 市区设置电动车禁行路段

石家庄加强电动车市区道路通行管理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张世杰)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获悉,近期石家庄将实行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对在用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登记临时号牌,实行过渡期及部分路段限行管理。

近期,省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相继发布了《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条例》规定,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号牌后,方可上路行驶。对于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发放正式号牌;对在《条例》施行之前已经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临时号牌并设置三年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具体措施,对现有电动车辆实行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通过设置过渡期、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等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车。《通告》明确,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

为严格规范电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火灾事故,石家庄市于近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并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正式号牌;在用(购买日期在《通告》发布之日前)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最大设计车速大于25 km/h、等于或者小于50km/h且电机额定功率大于400W、等于或者小于4kW的两轮电动车,登记注册临时号牌。集中登记挂牌日期结束后,不再发放临时号牌。同时,给予临时号牌两轮电动车三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非机动车管理,限制通行中山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裕华路(友谊大街至体育大街段)、中华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建设大街(和平路至槐安路段)。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对于保障民生行业使用的电动车辆(如邮政快递、送水、送气、送奶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四统一”(统一型号尺寸、统一颜色标识、统一编码编号、统一持证上岗),实行过渡期限量管控措施,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电动两轮、三轮、四轮车,应当注册登记并悬挂机动车号牌,依法缴纳交强险、取得准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须遵守市区道路限行规定。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属于拼装车,不得上道路行驶,违者依法予以收缴。

驾驶加装(车篷、挡风罩、支架)、改装(限速装置、电动机、蓄电池)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罚款。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视情节可以处警告或者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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