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刘磊 李倩)近日,香河县检察院会同县法院、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该院提起的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被告陈某某等5人在红庙闸口青龙湾河水域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共投放鱼苗300余斤,约6000余尾。
陈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力捕鱼设施非法捕鱼,违反了我国渔业法和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破坏了河流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在构成犯罪的同时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此,香河县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陈某某等人增殖放流不低于169公斤的鱼苗,以修复因其非法捕捞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破坏,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香河县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要是针对违法行为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民事责任。”香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法院判决,陈某某等违法行为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在投放鱼苗现场,陈某某等人表示,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再做非法捕捞等违法事情,共同爱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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