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001号)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单位已经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被处罚人驾驶证号处罚内容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1丁海珍 37090219660625❋❋❋❋ 吊销驾驶证 冀公张支(高交)行罚决字[2021]1396002600007995 2021年12月3日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单位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公安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张家口支队
2021年12月21日


上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