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李月恒)日前,望都县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赶赴天津,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崔某因个人业务需购买叉车一台,其通过某短视频平台得知李某出售叉车,遂添加李某微信协商购买。今年5月8日,李某通过微信视频方式向崔某展示叉车,并承诺所售叉车为原车原版。崔某看后同意购买,经双方协商,叉车价格定为44000元,由李某负责运输;崔某先支付定金2000元,收货后将剩余款项42000元以转账的方式支付完毕。然而,收货后崔某发现该叉车的货叉较正常货叉短30厘米,无法正常使用。在与李某沟通后,双方商定崔某再支付1000元,李某为其补发一套货叉。可第二次收到的却是旧货叉,崔某当场拒收。不仅如此,崔某在使用叉车过程中还发现该车为拼装车,没有商标,且存在油缸漏油、冒大烟等诸多问题。故自2021年5月10日开始,其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李某沟通,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后来李某竟将崔某微信拉黑,并拒接电话。崔某无奈,于10月18日诉至望都法院。
接案后,该院承办法官电话联系李某进行沟通。李某承认叉车确实没有铭牌,并存在漏洞等问题,其同意给付车辆维修费。然而崔某表示,车辆没有铭牌,无法上牌照正常使用,因此拒绝此次调解意见。后法院与李某持续沟通,李某同意退还叉车款35000元,但崔某认为,因一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一下损失几千元心有不甘,调解工作再次陷入僵局。
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切实维护原告崔某合法权益,经慎重考虑,主办法官决定赴被告李某的经营地天津面对面做调解工作。12月3日,办案人员来到了天津市李某的居住处。见到办案人员的到来,李某态度依然强硬,他表示交易至今已半年多,车辆定有折旧,如果硬要退货应扣除折旧费。经办案人员多方释法明理,被告李某最终同意退还购车款43500元,由原告将叉车寄回。当日,办案人员马不停蹄地赶回望都法院,为当事人出具了调解书。次日,崔某如约收到了退车款,案件宣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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