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牛继芬)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一批指导性案例(民事支持起诉主题),我省武邑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张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支持起诉案入选。
2020年4月12日,张某以遭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为由向武邑县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在该局指引下,张某向武邑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在充分尊重家庭暴力受害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对惧于家庭暴力不敢起诉,未获得妇女联合会等单位帮助的,检察机关可依申请支持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维权。”据此 ,武邑县检察院审查后对该案予以受理。
办案检察官通过询问张某,查阅张某母亲王某同报案材料、派出所出警记录、张某伤情照片、微信聊天记录等调查核实工作,查明:张某某对张某多次实施殴打,造成张某面部、颈部多处淤青,眼球充血;张某某还对张某实施经常性恐吓等精神强制,致使张某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不敢出庭。武邑县检察院对张某进行心理疏导,引导其走出心理阴影;向其宣讲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鼓励其敢于向家庭暴力说“不”,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年4月16日,张某向武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武邑县检察院同日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认为,张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系家暴受害妇女,其合法权益依法应得到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当日,武邑县法院受理张某的起诉。同年5月28日,武邑县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定张某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张某与张某某离婚。一审判决后,张某某提出上诉。同年7月15日,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达成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