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
第04版:民生

宅基地转让外村人 法院判决不支持

河北法制报讯 (通讯员 胡希荣 记者 陈兆扬)12月21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上诉人董某、刘某因不是宅基地所在村村民,被法院认定其与被上诉人马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上诉人董某、刘某的诉求。

沧州中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上诉人马某作为甲方(转让方)与上诉人董某、刘某(乙方)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约定甲方自愿一次性将宅基地永久性转让给乙方作为修建住宅用地,并约定宅基地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使用权、所有权归乙方享有,转让价格为25万元。上诉人于签订协议同日向被上诉人支付25万元。同时查明,二上诉人非该宅基地所在村村民。

沧州中院认为,农村宅基地有其特殊性,应属所在村的农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二上诉人在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时并非该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因此无权享有该村内宅基地使用权,故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且被上诉人未提交享有对诉争土地享有使用权的证据。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上诉人应返还二上诉人25万元。关于利息,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款项用途、获利情况等因素,支持自一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起诉之日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沧州中院依法驳回了二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二上诉人宅基地买卖款2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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