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瑰珍
“我承认加油站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确实过期了,可是我们一直遵守安全生产标准,没有危险作业啊!检察官,我真的犯罪了吗?”作为一起危险作业案的犯罪嫌疑人,胡某第一次被传唤到检察院时,非常不解又十分惊慌。
某加油站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继续销售汽油,被公安机关立案。2021年9月 1日,公安机关以该加油站经理胡某、区域经理郭某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莲池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深入审查 严格把握入罪标准
危险作业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该案也是莲池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刑法规定,构成危险作业罪其一要有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仅限明确分项列举的三种;其二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本案中涉案行为发生在2016年4月12日至2017年12月31日,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不能溯及既往,因此本案嫌疑人不能构成危险作业罪。
引导侦查 准确认定罪与非罪
虽然在时效性方面已经排除了该案构成危险作业罪,但为确保办案质量,承办检察官还是开展了实质性审查。经过审查发现,在2016年4月12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前,该加油站属于合法合规正常经营状态。检察官判断,该案关键在于以该证件到期时间为界,涉案加油站生产经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未获批准,原因又是什么?该原因能否说明涉案加油站具备“现实危险”?
随即,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取得了保定市应急管理局2021年10月21日出具的证明,原来是该加油站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即该加油站土地租赁合同到期没能续签。
经进一步讯问犯罪嫌疑人及加油站相关工作人员,检察官了解到,以证照到期时间为界,该加油站人员、设施、经营方式均未发生变化。因此,仅仅一纸许可证过期的变动,不能造成“发生事故的现实危险”突然出现。因此,该案嫌疑人实质上不构成危险作业罪。
排除了危险作业罪,那么该案嫌疑人是否会构成其他犯罪?办案人员进一步审查认为,该加油站出售的成品油不属于“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过期后的售油行为,仍然延续了原来的经营行为,没有形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过检察官联席会研究与检察委员会表决通过,11月26日,莲池区检察院依法对胡某、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处理。
11月27日,胡某和郭某再次来到莲池区人民检察院,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
发出检察建议 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
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检察官的工作还没有停止。涉案的某加油站在缺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情况下,持续经营一年八个月,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仍违反了相关法规,监管部门未及时作出行政处罚。莲池区检察院向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他们织密安全生产行政监管之网。
承办检察官李清文表示,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是在全社会树立起价值导向标志。危险作业案办理的要旨,就是要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在强化安全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安全生产的同时,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过度负担或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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