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9日
第07版:检务观察

冒充疫情防控人员收受财物如何定性

□ 董晓玲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10日,犯罪嫌疑人庞某伪造县疫情防控办公室工作证,冒充疫情防控部门驻某商场的政府工作人员。此后,庞某一直吃住在该商场,每天在该商场各楼层转悠“检查”疫情防控工作,并和商场各部门经理建立微信群,其个人的两个微信号分别改群昵称为疫情防控办和该县县长的名字以增加其威信。8月25日,该商场三楼儿童乐园开始营业,庞某以疫情防控标准不合格为由,要给商场通报罚款,要求儿童乐园缩短经营时间,并在商场工作人员面前假装打电话说“不收礼,吃顿饭就行”。儿童乐园老板认为庞某在给其暗示,遂给庞某2000元现金。

分歧意见

对庞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庞某系诈骗行为,其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受害人陷于错误认识,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庞某虚构其身份,使商场工作人员认为其系政府疫情防控工作人员,非法获利2000元,系诈骗行为,根据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数额尚未达到7000元的“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系诈骗行为,应予以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庞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庞某以罚款、停业整顿等方式威胁商场经营者,其行为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数额达到1500不满300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庞某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招摇撞骗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招摇撞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该罪主观故意包括两方面: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以所冒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到处炫耀进行欺骗,以谋取非法利益。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三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害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以及社会管理秩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其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犯罪,损害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威信。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本案侵犯的客体法益不仅是被害人的财产,更包括国家机关的威信及管理秩序,仅以诈骗行为评价庞某的犯罪活动不全面不准确,因此不应当认定为诈骗行为。

招摇撞骗和敲诈勒索在行为特征方面也有所不同,虽然敲诈勒索中也包括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犯罪活动,但招摇撞骗是以“骗”为特征,以假象蒙蔽被害人,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敲诈勒索虽然也可以含有欺骗的成分,但却以威胁或要挟“恫吓”为特征,使被害人处于精神上的恐惧被迫交出财物或其他财产利益。本案中庞某系通过冒充县长的身份,意图让商场的工作人员相信其疫情防控人员的身份,增加自己的威信,并通过假装打电话方式给商场经营者欺骗性暗示,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物,因此不应认定庞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庞某在疫情防控期间冒充疫情防控人员骗取财物,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认定庞某构成招摇撞骗罪。

日前,该案经青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青县人民法院以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一年。

(作者单位:青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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