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0日
第02版:综合新闻

公益诉讼对“电鱼”说不

秦皇岛市抚宁区检察院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提起公益诉讼

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刘波)近日,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对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告人胡某、苗某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定,被告人胡某、苗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行六个月和拘役三个月,每人交纳环境修复金5000元用于修复被破坏的洋河生态环境,没收铁皮船、蓄电池等作案工具,负担专家意见咨询费2500元,并要求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对本次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道歉。

“这起案件的宣判对有类似违法行为的人来说是一个巨大的震慑。”抚宁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志强对记者说。这起案件发生在今年7月19日,当时正处于禁渔期。当晚11时许,家住抚宁区的胡某和苗某携带铁皮船、蓄电池等电鱼设备在抚宁区茶棚乡前石河村至后石河村之间的洋河河段内电鱼,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与秦皇岛市抚宁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巡查人员发现,巡查人员现场收缴了大量鱼货和作案工具。

二人供述,他们电鱼一是为了玩,二是为了吃。二人都很清楚电鱼是违法行为,其中苗某还在2019年因犯非法狩猎罪被抚宁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两人一时兴起的行为,对河流生态环境的影响却是巨大的。据负责评估河流破坏情况的专家介绍,正常捕鱼,由于受到网具的限制,一些小鱼、小虾是可以留存在河流里继续生长,以维护河流内的生态平衡。而电鱼这样的违法捕捞手段,将河流一定范围内的鱼虾等生物全部杀死,严重破坏水体内的生态环境。特别是在禁渔期,本就是鱼类等生物休养生息的时节,此时电鱼对水体环境的破坏更大。

正是由于对生态环境破坏巨大,抚宁区检察院决定对两名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该院首次对类似的案件提起公益诉讼。该院希望通过这起案件的判决,对类似案件提供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对人民群众进行一次警示教育,让大家更注重环境保护,更自觉地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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