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4日
第04版:民生

退休后从事个体经营发生交通事故 能否主张误工费赔偿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封颖慧

今年60岁的吕阿姨一直是个闲不住的人,从原单位退休后,在离家不远的菜市场租了一个小摊位当上了个体户。2021年10月的一天,她开着电动车在去往店铺的路上,与张某驾驶的公交车发生碰撞,电动车发生侧翻,过程中又与停放在路面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认定,公交车司机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吕阿姨和路面小轿车车主不承担责任。

但吕阿姨却因这场车祸造成身上多处骨折,先后两次住院,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30日。她在菜市场的小摊位也因此一直关闭,不能正常经营。事故发生后,吕阿姨向公交公司提交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在的交易市场提供的证明等材料,索要医疗费和误工费赔偿。但公交公司却认为,吕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于是,吕阿姨给报社打来电话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她是否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要误工费赔偿?如果可以,公交公司该以什么标准赔偿?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褚冬宁,褚律师认为本案中吕阿姨虽然已经退休,但有权向公交公司主张误工费。

首先,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法定赔偿项目。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此可知,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导致收入减少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误工费。

其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应该退休,但并未限制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得再从事劳动和获取报酬。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70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国家鼓励、支持老年人自愿参加劳动和量力创造社会价值,获得相应的劳动收入也受法律保护。

最后,误工费的认定不受年龄限制,已退休的老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也有权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无年龄条件的限制。换言之,误工费主张的事实依据是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老年受害人具备事实上的劳动能力,且通过自己劳动获得收入,在遭受人身损害后就有权向赔偿义务人主张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本案中,吕阿姨在退休后成为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通过自己劳动获得合法收入。所以,吕阿姨向公交公司主张误工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吕阿姨索赔误工费的标准问题,褚律师认为,根据法律与相关规定可按照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的标准计算。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同时参照省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是指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证明或者有关证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其收入能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包括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本案中,吕阿姨是城镇居民,在事故发生前以承包经营个体工商户获得收入,属于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的情况。在数额确定上,吕阿姨应举证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然后按照评定的90天误工期计算;无法举证的,则按照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365天×90天误工天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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