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第04版:民生

追讨工程款十年未果 法官积极调解促履约

□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崔潇

被告拖欠工程款达十年之久,经过法官积极高效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该案当事人激动地对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彭城法庭的法官说:“感谢你们这么快帮我们调解了工程款纠纷,帮我们追回了拖欠的工程款,您是人民的好法官!”

原告张某与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该建筑公司将邯郸市某中学教学楼工程分项工程包给原告施工,工程价款为67万元。2011年底施工完毕后,建筑公司共计向张某支付54万元,剩余13万元未支付。建筑公司解释称,工程总发包方为邯郸市某行政机关,尚欠被告最后一笔尾款,故无法向原告支付。多次讨要未果之后,原告诉至峰峰矿区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偿还工程款,并申请对某建筑公司进行财产保全。

彭城法庭受理此案后,通知某建筑公司相关人员到庭领取诉讼手续并接受询问。公司代理人表示原告起诉属实,但当前公司确实经营困难,请求法庭对本案进行调解,以取得原告张某的谅解并削减部分工程款。

2021年12月1日,彭城法庭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张某对于被告建筑公司拖欠工程款一事决不让步,认为13万元工程款本应在2011年工程施工完毕交付后被告立即支付,但被告竟拖欠十年之久,心有怨气的他要求法庭立即开庭审理此案。

12月10日,彭城法庭对此案进行了第二次调解。经过耐心沟通,被告诚心表示将筹措资金尽快偿还原告欠款,原告也考虑到因双方是多年合作伙伴关系,若被告能够在两个月之内归还部分欠款,原告自愿放弃另外部分欠款。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对偿还数额进行充分沟通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某建筑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前支付原告张某7.8万元,若未能按期支付,被告自愿额外支付原告1万元;诉讼费、保全费由原告自愿承担。此案经彭城法庭不懈努力后终于圆满调解,双方当事人对彭城法庭高效的工作效率表示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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