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5日
第05版:检察周刊

情法理相融,让案结事了人和

——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好息诉和解工作纪实

□ 河北法制报记者 牛继芬

通讯员 王婧 郑雅静

沧州的胡某父子因房屋所有权产生纠纷,父子积怨颇深。胡某就该纠纷案向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沧州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借助道德感化和法律引领,经过反复沟通,最终使父子二人打开心结,就楼房的权属分配、父母居住及赡养老人等问题一并达成一致意见,案件息诉和解,父子和好如初。

这是近期沧州市检察院在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同时做实息诉和解工作的一个案例。像胡某父子这种家庭纠纷以及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针对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且已不堪诉累、有和解结案的可能,沧州市检察院把依法监督与化解矛盾结合起来,推行柔性调和,将民间风俗和伦理道德规范引入解决纠纷中,将社情民意融入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律、政策与公序良俗的良性互动,真正做到以理息诉、以情息诉、以法息诉,实现案结事了人和。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通过释法说理成功息诉化解民事纠纷200余件,其中达成和解协议撤回监督申请36件。

调查核实,有效和解息诉

调查核实对于息诉和解的结果达成具有基础性促进作用,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能的必要手段,也是实现司法制衡的利器。沧州市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以精准化为导向,通过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辩明是非、厘清真相,帮助八旬老人魏某成功追回了自己的房屋。

张某将房屋卖给老人魏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魏某支付了房款,张某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手续。后房价上涨,卖主反悔,遂“一房二卖”,且另过户至杨某名下。杨某以所有权人身份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老人返还房屋。老人面临流离失所风险,起诉张某返还购房款,虽获得法院支持,但执行回款遥遥无期。

沧州市检察院经调查核实,查明杨某并未支付房屋购房款,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在检察机关证据面前,张某、杨某不得不承认事实,并表示无条件将房屋过户至魏某名下。在省检察院的指导下,最终,沧州市检察机关成功促成该案达成和解。八旬老人魏某经历5年周折,终于追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屋。老人激动地说:“感谢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全体检察官。”

协同联动,形成和解合力

以“如我在诉”的境界带着感情去做群众工作,沧州市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邀请法院执行部门参与到矛盾调处中来,对接协调、联动发力,共同促成矛盾的实质性化解。

“这个案子及时顺利和解,为公司挽回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是沧州市检察院让我们外地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效率与公正!”2021年初,申请人自广东连夜赶到沧州,向沧州市检察院递交撤回监督申请书,并向办案检察机关表达了敬意。

广东东莞和我省青县两家公司在生意往来中因货款给付问题产生纠纷,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后,东莞某公司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社会信用受到影响,面临严重经营困难。当事人向沧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官主动与法院执行庭对接,多次商讨方案,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并就货款给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及时解除了执行措施,该公司顺利参与到项目竞标中。双方当事人的“法结”“心结”同解,构建了既有利于审判执行又有利于检察监督的有机衔接模式。

检察听证,让和解更有力度

办案中,沧州市检察机关把检察听证作为提升检察机关办案质效、促进司法公开公正的重要抓手,坚持“应听尽听”原则,积极邀请律师、工会、妇联、社会公益组织等第三方发挥“助和”作用,共同开展案件研判、矛盾化解和情绪疏导工作。

司机杨某驾驶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货车公司对其家属进行赔偿后,约定事故保险金归公司所有,协议已实际履行。后家属发现公司获赔金额较高,要求返还钱款。该案双方矛盾突出、情节错综复杂,且涉及妇女儿童权益保护等问题。沧州市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经共同努力,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公司另行补偿涉事家属10万元,一起长期的赔偿款纠纷圆满解决。2021年4月15日,杨某的妻子带着3岁的幼女专程来到检察院给办案检察官赠送锦旗,表达谢意。

司法救助,让和解更有温度

围绕服务保障民生,沧州市检察机关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主动把息诉和解与司法救助结合起来,努力帮助当事人解决生活困难,传递检察温暖。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刘某到沧州某公司从事流水线作业,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致重伤,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因被认定其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刘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认为,虽法院判决并无不妥,但刘某家境极度困难,本着人道主义原则,公司应适当补偿。经检察官细心细致劝说,公司最终同意补偿刘某3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同时,承办检察官积极协调,将线索移送至该院控告申诉部门,依法为刘某申请了2万元司法救助金,帮助刘某渡过难关。

事前有预案、事中促达成、事后督履行,沧州市检察机关积极构建全流程个性化办案模式,把促和解理念贯穿到办案全过程,建立一体化工作机制,加强多机构协调联动,积极探索民事息诉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结合点,促使民事检察工作主动融入“大调解”工作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为社会提供更好、更优、更实在的民事检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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