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06日
第04版:一线传真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商盼强等10人:

因分别具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种行为及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种行为、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办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五项规定,我大队已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序号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

1商盼强130637196707030310无1306372600090762021.12.23

2刘庆良130637197004200314无1306372600090772021.12.23

3郑卫岭130637197507212114无1306372600090782021.12.23

4杨占乐130637195910221214无1306372600090802021.12.23

5曹里昌130637196607170316无1306372600090812021.12.23

序号被处罚人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处罚决定书编号处罚决定时间

6董俊哲130637196404152118无1306372600090962021.12.29

7代红军130637197201081211无1306372600090912021.12.28

8郑兵永130637195108102138无1306372600090792021.12.23

9宋福坡130637197208072772无1306372600090902021.12.28

10赵计波130637197805062134无1306372600090932021.12.28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我大队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保定市公安局、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

博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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