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记者 牛继芬)当前,我国反洗钱工作面临严峻的国际形势,任务艰巨,检察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承担着重要职责。1月5日,省检察院公布了3起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指导基层检察机关有效开展反洗钱工作。
莫某洗钱案。缅甸人刘某在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人员陶某的带领下,在中缅边界地带从事毒品走私、贩卖活动。2020年6月初,杨某、吴某、吴某某从刘某处购买毒品。同年6月22日,望都县公安局将收取含有冰毒快递包裹的杨某、吴某某抓获,查获冰毒65.78克。刘某、陶某潜逃缅甸境内。2020年,被告人莫某明知刘某从事毒品贩卖活动,仍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发给刘某,供其收取毒资,并将收到的3笔毒资共6000元,先转至其妻子手机微信,而后转账至自己微信中,再提现到自己银行账户,最后转给刘某。莫某因此获利300元。在办理杨某、吴某、吴某某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望都县检察院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经查发现毒资的支付方式和最终去向不明等问题,遂作出补充侦查决定,并引导公安机关调查杨某等三人转账情况等相关证据,锁定收款人为莫某。2021年2月6日,公安机关将莫某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望都县检察院以洗钱罪对莫某提起公诉。望都县法院于同年6月29日作出判决,认定莫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案中,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指控证明犯罪的主导责任,注重洗钱犯罪线索的挖掘,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贩卖毒品犯罪人员的转账记录,从而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本案中,因上游犯罪嫌疑人刘某在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莫某对上游犯罪的参与程度,证明莫某洗钱犯罪的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按照洗钱犯罪对莫某定罪处罚。
贺某洗钱案。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微信群、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其虚构的虚拟货币项目,向35名集资参与人非法集资3139052元,截至案发,造成群众损失1393899元。被告人贺某明知丈夫张某在无固定职业、无稳定合法收入来源的情况下实施集资返利,仍提供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及银行卡用于接收张某转给其的集资款合计305620元,并将上述集资款用于购买基金等理财产品。2019年12月11日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贺某在明知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的情况下,又通过支付宝、银行卡及微信等渠道将上述钱款转移,全部用于个人用途。唐山市古冶区检察院在办理张某集资诈骗一案中,同步审查贺某是否涉嫌洗钱犯罪,经审查发现,其行为涉嫌洗钱犯罪。与公安机关共同研判后,公安机关于2021年6月16日对贺某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8月25日移送起诉。同年8月30日,检察机关以洗钱罪对贺某提起公诉。法院于同年10月21日作出判决,认定贺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检察机关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时,同步审查集资款的去向及转移过程,注重洗钱犯罪线索的挖掘,发现洗钱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将打击上游犯罪与惩治洗钱犯罪并重。
刘某洗钱案。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邢台某商贸有限公司老板冯某利用其网上商店,以高回报为诱饵,吸引其部分员工和其他人在其网上商店刷单(虚假消费),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冯某支付宝中的资金为刷单款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三个支付宝账号,转账3547464.16元,后把其中3348907.40元资金提现到自己的银行账户。刘某将其中3249500元通过手机银行转至冯某银行账户。邢台市任泽区检察院在办理被告人冯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中,在梳理其吸收的公众存款资金去向时,发现其吸收的300余万元资金转入刘某支付宝账号,经过审查认为刘某明知冯某转入的资金系刷单款,仍为其提供资金账户并转移资金,掩饰、隐瞒冯某刷单款的性质和来源,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将该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8月16日,任泽区公安局以刘某涉嫌洗钱罪移送审查起诉。针对刘某的行为究竟应当认定为上游犯罪共犯还是洗钱犯罪等问题,任泽区检察院经过自行侦查,查明刘某未参与上游犯罪,故不能认定其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共犯,并认定其明知冯某非法集资,仍通过提供支付宝账号方式帮助冯某转移集资款,构成洗钱罪,遂于2021年9月11日以洗钱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任泽区法院于2021年9月20日作出判决,认定刘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办理中,检察机关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犯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并做好同步引导取证工作,依法惩治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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