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法制报记者 张乔
买了地下室用于储存物品,不料下水管道漏水造成地下室两次被泡,业主找物业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协商未有结果。那么业主到底应该找谁来承担责任呢?
原告:管道漏水地下室两次被泡 两被告相互推诿
原告鲁冀(化名)称,其于2012年4月在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负一层一间小房,小房内部有单元楼下水管道通过,2018年因排水压力大把污水口冲破,造成地下室被淹。当时原告联系了某物业公司,物业经理答复不归他们管,让找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原告找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要求更换小房,房地产公司只说想办法更改一下管道。后物业派人把原告地下室管道在原来基础上提高了一下,但没从地下室挪走。当时看水不漏了,原告就未追究责任,也没有让赔偿损失。
2019年11月3日,原告的地下室再次被水冲泡,物业解释称是管道压力太大,排污管承受不了压力,导致堵头脱落。原告看到大量污水外溢,全部灌进了地下室,水从地下室门口流出,部分物品被淹,遂与被告某物业公司沟通损失赔偿问题,被告某物业公司推诿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原告又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联系,其经理称已经移交给被告某物业公司。二被告相互推诿,原告无奈,只好诉至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因地下室被淹造成的损失2.6万元;二被告要改造好管道,防止以后再发生漏水事故。
物业公司:已经尽到管理维修义务
被告某物业公司称,自原告入住后,公司曾多次提醒原告,地下室有管道,有可能随时出现跑水风险,不要存放贵重物品。后公司对原告家地下室的管道进行了一次改造。由于管道不能移到原告家地下室外,只能从原告家地下室通过,改造后的效果也不太好。发现地下室跑水后,公司第一时间通知了业主,并为原告提供一间临时用房为其存放被淹物品。之后原告向公司提出几本古书被淹、价值不菲的损失要求,因古书不知道真伪,也不能定价,因此未达成共识。
房地产公司:已过保修期 建筑工程不能轻易改动
被告某房地产公司辩称,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电器管线和给排水管道保修期间为2年,公司于2014年交房,漏水发生在2018、2019年,已经超过保修期限。根据建筑行业的规定,建筑工程一般不轻易改动,公司都是根据建筑图纸进行施工。图纸是经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的设计,且经专业机构审核,图纸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法院:物业公司应承担管理维修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小区房屋及地下室小房,小房内因有管道,发生漏水事故,造成原告损失,因管道保修期已过,故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为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应承担管理、维修的义务。原告的小房曾经于2018年发生漏水事故,被告某物业公司也进行过维修,但2019年再次漏水并造成原告损失,故被告某物业公司应承担对原告的赔偿责任;因原告未及时缴纳公估费用,导致原告的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因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2.6万元不予支持。因管道无法从小房内移除,故被告某物业公司应重新对原告小房内的管道进行加固及防漏水处理,避免对原告再次造成损害。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物业公司对原告小房内的所有管道重新进行加固及防漏水处理,防止以后再次发生漏水事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1年12月20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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