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法制报讯 (王猛)近日,献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史某、牛某某、史某某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春季,被告人史某从刘某某(另案处理)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一只猴子,饲养一个星期左右,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牛某某饲养。2018年秋季,牛某某将该猴子以17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史某某。史某某饲养猴子至案发。经鉴定,涉案猴子物种为猕猴,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目前,涉案猕猴被移送至沧州狮城动物大世界有限公司饲养。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史某、牛某某、史某某3人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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