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1月13日
第03版:人生

从接卷到促成民事赔偿部分和解 仅用六小时

□ 李行

1月4日,今年第一个工作日,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提请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我从接到该案卷宗,到促成当事人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和解,仅用了六个小时。

上午9时,综合业务部干警将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审查逮捕卷宗送至我手中。我第一时间翻阅了卷宗,并做好阅卷笔记:刘某某年仅18周岁,因在某台球厅偷走胡某一部手机,被公安机关抓获,现被盗手机已返还胡某,但刘某某的行为未取得胡某的谅解。

上午10时30分,我与检察官助理利用视频系统对刘某某进行了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得知,刘某某因一时贪念做了违法之事,表示非常后悔,他愿意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提供了其父母的联系方式。

上午11时30分,我与胡某取得联系,认真听取了他的意见,胡某表示自己的手机虽然已被追回,但手机里的照片和重要信息已经丢失,希望能得到相应的经济赔偿。

中午12时,我与刘某某父亲取得联系,刘某某父亲表示其在甘肃打工,不方便回家,让我将情况告知其妻子。随后,我与刘某某母亲取得联系,刘某某母亲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现在就坐车赶来检察院。

下午2时30分,刘某某母亲从鸡泽县乘坐公共汽车赶到检察院,手里拿着一袋冬枣来到了我的办公室。“检察官同志,这是俺家自己种的枣,俺孩子还小,不懂事,给你们添麻烦了,你们能帮助俺孩子,俺真心感谢你们。”刘某某母亲含着眼泪激动地说道。“这位大姐,您的心意我们领了,这个枣我们不能收,我们会尽心帮助你家孩子的,请放心。”我婉言拒绝。

下午3时,胡某来到检察院,在我的调解及见证下,刘某某母亲将1000元赔偿金交到胡某手中,胡某当场出具了谅解书。

考虑到刘某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本人认罪认罚,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院最终对刘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虽然这只是一件极为普通的盗窃案件,但在我看来,案件没有大小之分,每一起案件的办理,不仅要追寻法律效果,也要努力达到最佳的社会效果。每当看到案件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我都会觉得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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