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公告
富成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巍诉你、王茜茜保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05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张进国:
本院受理原告毛随安诉你(2021)冀0203民初8901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准时参加诉讼,否则将依法缺席裁判。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邯郸市广深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武安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磁山信用社与被上诉人杜滨、邯郸市广深汽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辛集市文栋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罗王桂诉你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知民初872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河北法制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韩博: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与韩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送达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21)冀0108执恢528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并将对坐落于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龙泉花园(西区)13-3-6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请你们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30日内到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石家庄市裕宁街77号)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文书有异议可在领取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院提出,否则视为对上述文书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司法拍卖平台对上述标的物进行司法拍卖。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武光兆、孙晓勤、闫浩、王叶萌、梁子显、王继华、张文利、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兵田、米少医、张宝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娄德彪与被告武光兆、孙晓勤、闫浩、王叶萌、梁子显、王继华、张文利,第三人河北金斯泰尔实业有限公司、滦平金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张兵田、米少医、张宝林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作出(2020)冀01民初504号民事判决,原告娄德彪不服,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民终582号民事判决并委托本院送达。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该民事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逾期视为送达。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公告
河北日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庆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开庭手续。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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