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波:
本院受理的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股东赵建波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办理,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311-87717177。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小缺:
本院受理的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法人张小缺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办理,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311-87717177。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张雪刚、白艳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友谊大街支行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763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郝玉宝、焦江红:
本院已受理原告邯郸县新星种养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郝玉宝、焦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李佳欣:
本院已受理原告常克亮与被告李佳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和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杜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6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季飞:
本院受理原告贾振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素芬: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新华路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1094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焦建峰:
本院受理的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特安一凯轴承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石家庄盛普经贸有限公司股东焦建峰为本案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交证据材料及答辩意见,逾期不提交,法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依法办理,联系人:张法官,联系电话:0311-87717177。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吴建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595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春彦: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05民初133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马军霄:
本院受理原告杜建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杜建辉不服判决,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5民初5567号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高志炎:
本院受理原告董晓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105民初526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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